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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3〕7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 今年一季度以来,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年度工作安排,制定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危险源和隐患的辨识、监控、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治理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排查和整改。 三、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及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领导带班制度的贯彻执行; 9、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重点 将预防高处坠落、建筑机械伤害和施工坍塌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开展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深基坑和高大支模架事故为重点内容的治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2、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3、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检测检验、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 4、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支模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验收使用等情况; 5、高处作业和“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6、施工人员居住工棚、临时设施及临时活动用房搭设、验收、使用情况; 7、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情况;用电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四、实施安排 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积极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26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结合本地实际,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制定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各地、各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在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 (三)精心总结提高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委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杨馥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严明检查责任,相关领导要带队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建立检查签名负责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无实效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以及失职渎职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强化各级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强度和频率,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进行检查,要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的现象。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注重工作实效,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把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施工、监理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四)强化信息报送,总结活动成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按时报送建筑工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积极总结成果,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