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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6-03 10:02:49 点击次数: 1204

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370

 

2013424转发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

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422 

 

 

 

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四、整治内容

(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持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及履职情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专家论证、重点施工环节告知、挂牌公示等制度落实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台帐建立及信息报送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装拆(包括顶升、降节)告知、验收及维护保养、检测及使用管理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六)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情况;安全网、彩钢板活动房等阻燃性能情况。

(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情况;企业及项目部民工学校开展情况;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项目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八)房屋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落实情况;工程项目总分包管理情况;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查处情况。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4月上旬至630,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10-420)。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421-610)。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及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在企业和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整治期间,市住建委将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与信用评价等相挂钩。

(三)总结阶段(611-625)。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和把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立即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重点抽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必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数检查;二是必须对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整治;三是必须加大巡查稽查力度,强化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1、对于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不落实,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长期缺岗缺位或擅自更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建议省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对于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隐患严重的,要责令立即暂停施工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并与重点监管、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相挂钩;或对企业(包括起重机械安装及维修保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建议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对于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挂靠等行为,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经发现,除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外,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与信用评价、企业备案、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相挂钩。对于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强化事故处理力度

对施工安全死亡事故实行严格的红线管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一旦发生建筑施工安全死亡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查处。一是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全市通报;二是事故相关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在全市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停工自查;三是核查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建议省厅暂扣或收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四是必须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五是按照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强化统筹兼顾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特点,着力解决事故防控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将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施工扬尘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