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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6-03 09:54:25 点击次数: 1880

 

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3〕106号
 
2013年5月27日转发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1
 
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3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2013年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实现全覆盖;安全隐患整改率力争达到10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起数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零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杨馥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市安质总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
三、整治范围
全市使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产权(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章标准规范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及现场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教育培训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7、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和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9、对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相关事故信息要素(制造、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单位)通报情况。
五、时间安排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5月25之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全面了解并掌握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类型、安全使用状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及设备备案登记等情况,认真分析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总结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总结(含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类别及告知使用备案情况、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下一步系统修改建议等),请在5月30日前上报市住建委质安处。
(二)对照检查阶段(5月26日至9月15日)
1、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督促(产权)租赁单位严格履行备案工作程序和手续。要加强对(产权)租赁单位对所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兑现合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使用单位选用信用好、管理强的租赁企业。要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准入,对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并通知产权(租赁)单位,严禁出租和使用。
    2、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充分利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及核销实施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要落实好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发布事故涉及的起重机械相关信息,提醒使用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信息档案,(产权)租赁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所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资料信息库(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按照新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要求,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及时形成完整的安装和使用记录。
3、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强化对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关口前移,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装(拆卸)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要强化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要求,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维修保养工作,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的安装和维修保养(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资料审查关、企业资质关和安拆人员资格关,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检测验收、维修保养工作的旁站监理和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安装(拆卸)单位和人员在现场实施作业。
(三)检查督导阶段(9月16日至10月16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督促企业、工程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抓制度建设和施工过程管理入手,使专项整治工作自始至终,做到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采取重点督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每季度要对所属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要做到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底数清楚、存在的问题清楚、整改措施清楚。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降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性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我委将在各地、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7日至11月30日)
各地、各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从整治措施和实际成效上改进和完善管理举措。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是排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有效手段,是治理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明确职责,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务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明确专项整治的内容、重点、目标和工作步骤,明确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使专项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专项整治要在巩固以往成效的基础上,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求通过今年的专项整治,突出解决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三)强化督查,提高专项整治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维修保养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数检查。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在重要时间节点使用安全的监管,做好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对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实施动态跟踪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联动,积极做好信息通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的通报,对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要素信息(尤其是制造厂家、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维修保养单位等),提醒其他使用单位高度关注,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进行统计和分析,在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见附表)、季度工作小结材料报送我委质安处,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附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