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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6-03 09:52:34 点击次数: 1649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3〕105号
 
2013年5月27日转发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建招办、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2013〕3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1
 
 
 
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统一部署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2013〕3号),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化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治理纠正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杨馥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法规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和建招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并设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举报电话:87191022。
三、重点内容
    (一)建筑工程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招投标、施工图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建设活动的行为;
    (三)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六)施工企业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等手续的行为;
    (七)施工企业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八)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排查摸底阶段(5月下旬-6月上旬)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两年“打非治违”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究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特点,抓紧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对近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并及时督促整改。
请各地、各单位于5月31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我委质安处。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中旬-10月底)
1、企业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排查摸底情况,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
    2、全面检查执法。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通过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抽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3、督促指导整改。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力的,要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市场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现场和市场联动机制作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2月)
要及时组织“回头看”,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我委将适时组织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反复性、顽固性和深入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并根据我委已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建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1号)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逐级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同时,对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厉打击、严格查处。各地、各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对发现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行为,一律从重处罚;对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强化监督,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把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防汛防台及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要高度重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在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季度工作小结材料,报送我委质安处。在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我委。(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zhianchu@163.com)。同时,要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3〕54号)文件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总并输入宁波市安全生产网“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