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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1-26 14:04:24 点击次数:
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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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一级指标 (权重) |
二级指标 (权重)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权重30%) |
企业资质 (权20%) |
1-1-1 | 综合资质 | 100 | 1、本评价标准暂时只包括持有工程勘察、工程建筑(含事务所)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评分); 2、由企业注册地(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为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输入。 |
1-1-2 | 甲级资质 | 90 | |||
1-1-3 | 乙级资质 | 80 | |||
1-1-4 | 丙级资质 | 70 | |||
固定工作场所 (权重10%) |
1-2-1 | 有符合面积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自有 | 100 | 1、固定工作场所基本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不少于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单独为勘察资质的企业和乙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不少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2、固定工作场所须为宁波市非住宅类用房。自有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以企业、企业法人(含控股股东)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租赁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以租赁备案证(或租赁登记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3、自有与租赁不叠加计算;4、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输入。 | |
1-2-2 | 有符合面积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租赁 | 80 | |||
1-2-3 |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 | 0 | |||
企业经营情况 (权重35%) |
1-3-1 | 排名前20名 | 100 | 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企业在宁波市签订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以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数据为准)自动排名情况评分,由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核实、输入。 | |
1-3-2 | 排名21-40名 | 90 | |||
1-3-3 | 排名41-60名 | 70 | |||
1-3-4 | 排名61名以后 | 50 | |||
1-3-5 | 无工程合同的 | 0 | |||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权重30%) |
企业纳税情况 (权重35%) |
1-4-1 | 排名前20名 | 100 | 企业每年6月初前将上年度在宁波市的完税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核实、输入。 |
1-4-2 | 排名21-40名 | 90 | |||
1-4-3 | 排名41-60名 | 70 | |||
1-4-4 | 排名61名以后 | 50 | |||
1-4-5 | 无纳税的 | 0 | |||
市场经营活动 信用信息 (权重35%) |
企业管理行为 与市场行为 (权重100%) |
2-1-1 | 企业未建立质量或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每项扣 | 10 |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汇总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 |
2-1-2 | 企业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每人扣 | 2 | |||
2-1-3 | 企业所在注册人员、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个及以上企业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 | 5,10,15 | |||
2-1-4 | 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地(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30 | |||
2-1-5 |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统计报表(包括勘察设计年报、季报)或上报出现较大差错或资料、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2-1-6 | 企业合同管理混乱或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每次扣 | 1 | |||
2-1-7 | 企业在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以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2-1-8 | 对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2-1-9 | 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或申报资质中使用假证书、假公章等,每次扣 | 15 | |||
2-1-10 | 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扣 | 15 | |||
2-1-11 | 资质证书过期,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承接业务的,每次扣 | 15 | |||
2-1-12 | 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扣 | 10 | |||
2-1-13 | 未经招标投标,违法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每项扣 | 5 | |||
2-1-14 | 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每次扣 | 15 | |||
2-1-15 | 两个及以上单位以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的,中标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联合体协议内容或者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进行设计的,每次扣 | 10 | |||
2-1-16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次扣 | 15 | |||
2-1-17 |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扣 | 10 | |||
市场经营活动 信用信息 (权重35%) |
企业管理行为 与市场行为 (权重100%) |
2-1-18 | 不按照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影响工程正常实施进程的,每次扣 | 10 |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汇总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 |
2-1-19 | 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查实属于违规恶性竞争的,每次扣 | 10 | |||
2-1-20 | 企业在承接业务活动中,提供的人员信息、证件、及签字、签名等材料有造假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2-1-21 | 企业在承接业务活动中,提供的注册人员及勘察设计人员本人签名与图纸不符,查实后属代签或冒充签字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 | 5,10,15 | |||
质量信用信息 (权重35%) |
勘察设计质量 (权重100%) |
3-1-1 | 设计成果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公建面积3万㎡及以上、住宅或厂区10万㎡及以上的项目违反2条以上(不足以上规模的违反1条),每条扣 | 3 |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与审图和能评相关的条款信息由各审图机构、节能评估机构定期汇总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输入)。 |
3-1-2 | 勘察成果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条扣 | 5 | |||
3-1-3 | 建筑师或勘察设计工程师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字、盖注册章的,每次扣 | 5 | |||
3-1-4 | 非注册人员代替注册人员在图纸上盖章、签字,或二级注册师以一级注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每人每次扣 | 10 | |||
3-1-5 | 违反国家建筑师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 | 5,10,15 | |||
3-1-6 | 设计文件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3-1-7 |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每次扣 | 5 | |||
3-1-8 | 未经原设计单位授权同意,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文件的,每次扣 | 10 | |||
3-1-9 |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次扣 | 5 | |||
3-1-10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每次扣 | 5 | |||
3-1-11 | 设计企业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每次扣 | 5 | |||
3-1-12 | 设计企业未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每次扣 | 10 | |||
3-1-13 | 勘察外业作业、勘察报告及资料、土工试验资料等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每次扣 | 10 | |||
质量信用信息 (权重35%) |
勘察设计质量 (权重100%) |
3-1-14 |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 | 5 |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与审图和能评相关的条款信息由各审图机构、节能评估机构定期汇总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输入)。 |
3-1-15 | 勘察勘探点放位依据不清、系统不明或标识不清的,每次扣 | 5 | |||
3-1-16 | 应当持有培训证书上岗未经培训擅自上岗的,每人每次扣 | 10 | |||
3-1-17 | 因勘察单位原因对施工图(勘察报告)审查机构的意见未及时回复和修改的,扣 | 5 | |||
3-1-18 | 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绿色建筑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每次扣 | 10 | |||
3-1-19 | 未按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必要修改意见,影响审图进度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次扣 | 10 | |||
3-1-20 | 在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整改回复单上签署虚假意见的,每次扣 | 10 | |||
3-1-21 | 不配合现场服务,遭建设方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 | 5 | |||
3-1-22 | 竣工后,由于勘察或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质量投诉的并经查实属实的,每次扣 | 10 | |||
3-1-23 | 在各类专项和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及其它相关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5,10,15 | |||
3-1-24 | 因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 | 10,20,30 | |||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
获奖情况 | 4-1-1 | 获国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奖项的(不分等级),每项加 | 3 | 1、企业获奖项目及表扬表彰情况仅限于企业、人员及项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获奖工程是指勘察、建筑设计、道路和桥梁设计,其它类型的获奖工程项目不予认可; 3、同一工程或同一奖项获得不同部门奖项的,按最高分计算; 4、工程获奖追溯期为三年; 5、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
4-1-2 | 获省级勘察设计等行业协会奖项(不分等级),每项加 | 2 | |||
4-1-3 | 获地(市)级勘察设计协会奖项,包括表扬表彰奖,(不分等级)每项加 | 1 | |||
4-1-4 | 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表彰,每次加 | 3 | |||
4-1-5 | 地(市)级通报表扬表彰,每次加 | 2 | |||
4-1-6 | 县级通报表扬表彰,每次加 | 1 | |||
4-1-7 | 本市协会通报表扬,每次加 | 1 | |||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
科技创新情况 | 4-2-1 | 主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 | 5 | 1、科技创新情况仅限于企业、人员及项目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部门奖项的,得分可累计计算; 3、科技创新情况的追溯期为三年。 |
4-2-2 | 参(修)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 | 4 | |||
4-2-3 |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加 | 5 | |||
4-2-4 | 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每项加 | 3 | |||
4-2-5 | 承担省级及以上部门科技(科研)项目的,每项加 | 3 | |||
4-2-6 | 承担市级科技(科研)项目的,每项加 | 2 | |||
4-2-7 | 主编省、市(修)标准(含图集及地方实施细则等),每项加 | 3 | |||
4-2-8 | 参编省、市(修)标准(含图集及地方实施细则等),每项加 | 2 | |||
人才培养 人才引进 情况 |
4-3-1 | 除注册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对应资质最低配备标准之外,企业培养或引进的注册人员数量(各专业)达一倍及以上的,加 | 2 | 1、资质注册人员配备标准,按照资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人员配备标准计算; 2、注册人员信息必须与建设部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一致(包括照片和本人签名等); 3、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要提供宁波市社保部门的证明、交款凭证和工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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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企业培养或引进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每人次加 | 2 | |||
4-3-3 | 企业培养或引进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每人加(最高不超过5分) | 1 | |||
4-3-4 | 获得宁波市优秀勘察设计师称号的,每人次加(最高不超过5分) | 1 | |||
建筑业发展 | 4-4-1 | 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每个项目加 | 0.5 | 1、建筑业发展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2、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三年。 3、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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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每个项目加 | 1 | |||
4-4-3 | 经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指标的,每个项目加 | 1 | |||
4-4-4 |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每个项目加 | 1 | |||
4-4-5 | 在规划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的,每个项目加 | 0.5 | |||
4-4-6 |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 | 3 | |||
4-4-7 |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 | 3 | |||
4-4-8 |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 | 5 | |||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
处罚情况 | 4-5-1 | 重点监管、不良行为、行政处罚,每次扣 | 5 | 根据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和重点监管的情况评分,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省及以上的处罚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行政处罚、重点监管、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一年,不良行为公示追溯期为不良行为公示时间。处罚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
4-5-2 | 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每次扣 | 4 | |||
4-5-3 | 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 3 | |||
4-5-4 | 县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 2 | |||
4-5-5 | 本市协会通报批评,每次扣 | 1 | |||
社会责任 | 4-6-1 | 参与县级、市级组织的抢险或救灾并受到县级、市级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每次加 | 4 | 1、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2、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 3、同一奖项,按照同类别获得的最高奖计分;4、社会责任的追溯期为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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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被授予县级、市级大学生毕业实践基地称号的,每次加 | 3,5 | |||
4-6-3 | 其它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含义务参加全国建筑师、结构师等阅卷),每次加 | 2 | |||
4-6-4 | 因企业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每次扣 | 10 | |||
纪检、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 | 4-7-1 |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每人次扣 | 3 | 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输入。纪检、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 |
4-7-2 | 法院有建筑业相关未执行案件,每次扣 | 1 | |||
4-7-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建筑业相关违法行为被判刑的,每次扣 | 3 | |||
4-7-4 | 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 2 | |||
4-7-5 | 因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 2 | |||
4-7-6 | 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的,每次扣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