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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1-26 14:04:44 点击次数: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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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企业基础
信用信息
(权重20%)
企业资质
(权重20%)
1-1-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100 根据当前企业的主项资质、专职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实际情况评分,由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输入。办公场所面积以企业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除以企业职工人数,即为人均面积。专职人员配备数量在信用手册上登记的为准。
1-1-2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80
1-1-3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60
专职人员配备
(权重15%)
1-2-1 满足相应资质最低配备标准的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甬设立分支机构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80
1-2-2 比相应最低配备标准增加1人 5
1-2-3 不满足相应资质最低配备标准的 0
办公场所
(权重20%)
1-3-1 自有产权,人均面积达到10平米及以上的 100
1-3-2 租赁使用,人均面积达到10平米及以上的 50
1-3-3 人均面积未达到10平米的 0
企业经营情况
(权重25%)
1-4-1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排名前10名 100 根据系统当前所在季度向前追溯4个季度范围内企业的季报招标代理业务总金额(以宁波市建设监理和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排名情况评分,由协会负责输入。
1-4-2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排名11—25名 90
1-4-3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排名26名及以后的 70
企业纳税情况
(权重20%)
1-5-1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分,排名前10名 100 根据企业上年度在宁波市纳税总金额,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在宁波市的完税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输入,由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底前核实、输入。
1-5-2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分,排名11—25名 90
1-5-3 相同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分,排名26名及以后的 70
市场经营活动
信用信息
(权重40%)
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权重40%)
2-1-1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无相应办公条件,扣 10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2-1-1至2-2-5由企业注册地或首次备案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分。
2-1-2 企业未按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扣 10
2-1-3 未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网络或相应活动台帐资料记录不全,扣 5
2-1-4 未按规定签订各级各类责任书、或内容不全;或企业未履行项目组监管职责,未认真履行单位内审制度,技术负责人对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没有审核签字,扣 5
市场经营活动
信用信息
(权重40%)
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权重40%)
2-1-5 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或未在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5,7,10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2-1-1至2-2-5由企业注册地或首次备案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分。
2-1-6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扣 40
2-1-7 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或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会议,每次扣 10
2-1-8 未及时转发各管理部门文件通知并贯彻落实的;或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扣 10
2-1-9 专职人员承接业务数量超过规定个数,扣 5
2-1-10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的,扣 5
2-1-11 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或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扣 60
2-1-12 对各类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或不配合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 10
企业市场行为
(权重60%)
2-2-1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扣 40
2-2-2 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扣 40
2-2-3 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发生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扣 40
2-2-4 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扣 40
2-2-5 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扣 40
2-2-6 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或违反规定向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10,15,20
工程项目管理
信用信息
(权重40%)
项目市场行为
(权重100%)
3-1-1 招标代理文件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招标代理文件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5,7,10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
3-1-2 编制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或与招标范围明显不符,或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申请)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10,15,20
工程项目管理
信用信息
(权重40%)
项目市场行为
(权重100%)
3-1-3 未及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影响后续工作;或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仔细,造成潜在投标人确认错误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扣 5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
3-1-4 由于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由于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扣 5
3-1-5 由于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10,15,20
3-1-6 招标登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料备案、潜在投标人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开标评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等主要环节的代理工作由非项目组专职人员办理的。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2,3,5
3-1-7 专职人员不熟悉业务、造成备案资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或出现明显纰漏、或备案资料需要修改两次及以上方能通过、或备案后的招标代理文件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两次及以上的,扣 5
3-1-8 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招标代理项目开评标活动的,扣 5
3-1-9 未维护好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或反映,扣 5
3-1-10 评标结束前或未按规定向评委发放评标劳务费的,扣 2
3-1-11 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代理文件和其他资料;或在招标各个环节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备案资料或发放相关资料。根据单位责任轻重,扣 2,3,5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企业获奖 4-1-1 获国家级优秀(先进)企业荣誉或通报表扬,每次加 4 获奖文件应在每季度未20日前,由各级管理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住建委,经例会讨论认定后录入。表扬表彰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4-1-2 获浙江省优秀(先进)企业荣誉或通报表扬,每次加 3
4-1-3 获宁波市优秀(先进)企业荣誉或通报表扬,每次加 2
4-1-4 获县级优秀(先进)企业荣誉或通报表扬,每次加 1
4-1-5 市级行业自律通报表扬,每次加 0.5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建筑业发展 4-2-1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开展建设科技课题研究,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成果验收评审的,每个项目加2分 2 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除企业上市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一年;限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要提供宁波市社保部门的证明、交款凭证和工资清单。
4-2-2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 3
4-2-3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 3
4-2-4 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 5
4-2-5 企业在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人才取得明显成效,加 1,2,5
社会责任 4-3-1 参与县级、市级组织的抢险或救灾并受表彰的,每次分别加 3,5 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形,须经例会讨论认定。除抢险、救灾受表彰和毕业生实习基地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社会责任追溯期一般为一年。
4-3-2 被授予县级、市级毕业生实践基地称号的,每次分别加 3,5
4-3-3 企业与大专院校签订毕业生实习合作协议,并已经实施的 1
4-3-4 其他承担社会责任受表彰的,每次加 1,2,5
4-3-5 因企业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每次扣 10
处罚情况 4-4-1 行政处罚、不良行为,每次扣 5 根据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的情况评分,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省及以上的处罚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一年,不良行为公示追溯期为不良行为公示时间。处罚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4-4-2 国家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6
4-4-3 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4
4-4-4 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2
4-4-5 县级通报批评,每次扣 1
4-4-6 市级行业自律通报批评,每次扣 0.5
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减分)
纪检、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 4-5-1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每次扣 3 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输入。纪检、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4-5-2 法院有建筑业相关未执行案件的,每次扣 1
4-5-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建筑业相关违法行为被判处的,每次扣 3
4-5-4 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2
4-5-5 因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2
4-5-6 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每次扣 1
备注:
1.一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综合信用评价的比重,二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所在一级指标的比重。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附加减分直接在本级指标上进行加减分。权重仅用于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与招标代理的动态考核扣分无关。
3.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为所含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为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再加上一级附加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