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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1-26 14:05:21 点击次数: 1239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发布者:审批处 浏览量:608 文件编号:甬建发〔2015〕168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     (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     (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良好)。     信用评价中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得分低于75分(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最高信用等级最高为B(良好)。 在同一工程累计死亡人数2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一个季度。”     (六)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分标段投标的,C级信用主体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须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并按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对涉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须及时扣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市住建委负责制订信用评价体系获奖信息(包括工程获奖、企业获奖、承担社会责任等)的加分原则。获奖信息由市住建委每季度季末组织召开例会讨论认定后统一录入。”     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作出修改     (一)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三级指标“未按规定签订各级各类责任书,每项扣”(*2-1-5)分值调整为:“10”。     (二)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1)修改为:“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或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每次扣”,分值调整为:“100”。     (三)删除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4)。     (四)二级指标“企业综合管理”下新增三级指标:“项目开工前未及时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或担保不符要求的,扣50”。     (五)二级指标“企业市场行为”下三级指标“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得资质证书的 ,扣”(编号:2-3-1);“承揽工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编号:2-3-6);“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疑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疑或者投诉的,每次扣”(编号:2-3-10),分值均调整为:“100”。     (六)二级指标“企业市场行为”下三级指标“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每次扣”(编号:*2-3-13)分值调整为:“10”。     (七)二级指标“企业市场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3-17)修改为:“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每次扣”。     (八)一级指标“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下各二级指标权重调整为:“项目市场行为(权重20%)、工程质量(权重30%)、安全生产(权重25%)、文明施工(权重15%)、务工人员管理(权重7%)、企业文化(权重3%)。”     (九)二级指标“获奖情况”下三级指标“县级安全文明施工奖,每项加”(编号:4-1-8)分值调整为:“1”。     (十)二级指标“获奖情况”下新增三级指标:“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每项加4分;省级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每项加3分、市级市政工程优质奖,每项加2分;宁波市级优质结构奖,每项加1分;县级优质结构奖,每项加0.5分;全国、浙江省、宁波市“安康杯”活动竞赛先进企业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安康杯”活动竞赛先进企业,相应分值为2、1.5、1、0.5分;宁波市“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每项加1分。”     (十一)二级指标“获奖情况”的评分规则,修改为:“获奖文件应在每季度未20日前,由各级管理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住建委,经例会讨论认定后录入。工程获奖追溯期为两年,表扬表彰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住宅小区等项目优质结构奖加分,同一标段创优率应在50%以上。同一工程,按照同类别获得的最高奖计分,参建单位减半得分。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十二)一级指标“其他信用信息”下新增二级指标“建筑业发展”,三级指标设:经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指标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在施工组织、工程量统计、重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设计等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的,每个项目加0.5分;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开展建设科技课题研究,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成果验收评审的,每个项目加2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5分;企业在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人才取得明显成效,加1,2,5。”     建筑业发展的评分规则为: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除企业上市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一年;限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要提供宁波市社保部门的证明、交款凭证和工资清单。     (十三)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三级指标(编号:4-3-3)修改为:“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每次加1、2、5。”     (十四)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新增三级指标:“企业与大专院校签订毕业生实习合作协议,并已经实施的,加1分。”     (十五)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新增三级指标:“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扣20分。”     (十六)二级指标“社会责任”的评分规则,修改为:“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形,须经例会讨论认定。除抢险、救灾受表彰和毕业生实习基地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社会责任追溯期一般为一年。”     三、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附件2: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作出修改     (一)二级指标“企业市场行为”下“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每次扣”(编号:*2-2-13)分值调整为:“10”。     (二)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1)修改为:“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或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每次扣”,分值调整为:“80”。     (三)删除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4)。     (四)二级指标“企业市场行为”下三级指标“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得资质证书的 ,扣”(编号:2-2-1);“承揽工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编号:2-2-6);“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疑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疑或者投诉的,每次扣”(编号:2-2-10),分值均调整为:“50”。     (五)一级指标“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下三级指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3-2-1);“施工现场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被认定有责任的,扣”(3-2-13);“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有责任的,扣”(3-3-8),分值均调整为:“100”。     (六)二级指标“获奖情况”下“县级安全文明施工奖,每项加”(编号:4-1-8)分值调整为:“1”。     (七)二级指标“获奖情况”下新增三级指标:“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每项加4分;省级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每项加3分、市级市政工程优质奖,每项加2分;市级优质结构奖,每项加1分;县级优质结构奖,每项加0.5分。”     (八)二级指标“获奖情况”的评分规则,修改为:“获奖文件应在每季度未20日前,由各级管理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住建委,经例会讨论认定后录入。工程获奖追溯期为两年,表扬表彰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住宅小区等项目优质结构奖加分,同一标段创优率应在50%以上。同一工程,按照同类别获得的最高奖计分。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九)一级指标“其他信用信息”下新增二级指标“建筑业发展”,三级指标设:“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开展建设科技课题研究,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成果验收评审的,每个项目加2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5分;企业在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人才取得明显成效,加1,2,5。” 建筑业发展的评分规则为: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除企业上市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一年;限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要提供宁波市社保部门的证明、交款凭证和工资清单。     (十)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三级指标(编号:4-3-3)修改为:“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每次加1、2、5”。     (十一)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新增三级指标:“企业与大专院校签订毕业生实习合作协议,并已经实施的,加1分。”     (十二)二级指标“社会责任”的评分规则,修改为:“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形,须经例会讨论认定。除抢险、救灾受表彰和毕业生实习基地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社会责任追溯期一般为一年。”     四、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附件3: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作出修改     (一)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0)修改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的,扣”。     (二)二级指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三级指标(编号:2-1-11)修改为:“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或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扣”,分值调整为:“60”。     (三)二级指标“获奖情况”的评分规则,修改为:“获奖文件应在每季度未20日前,由各级管理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住建委,经例会讨论认定后录入。表扬表彰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四)一级指标“其他信用信息”下新增二级指标“建筑业发展”,三级指标设:“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开展建设科技课题研究,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成果验收评审的,每个项目加2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5分;企业在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人才取得明显成效,加1,2,5。”     建筑业发展的评分规则为: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除企业上市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一年;限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要提供宁波市社保部门的证明、交款凭证和工资清单。     (五)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其他承担社会责任受表彰的,每次加”(编号:4-3-3)分值调整为:1、2、5。     (六)二级指标“社会责任”下新增三级指标:“企业与大专院校签订毕业生实习合作协议,并已经实施的,加1分。”     (七)二级指标“社会责任”的评分规则,修改为:“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住建委负责输入。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形,须经例会讨论认定。除抢险、救灾受表彰和毕业生实习基地追溯期为三年外,其他社会责任追溯期一般为一年。”     五、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3〕254号)附件: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作出修改     (一)对二级指标“企业工程合同情况”修改为“企业经营情况”,三级指标修改为:“排名前20名(编号:1-3-1),分值:100;排名21-40名(编号:1-3-2),分值:90;排名41-60名(编号:1-3-3),分值:70;排名61名以后(编号:1-3-4),分值:50;无工程合同的(编号:1-3-5),分值:0。”     (二)对二级指标“企业纳税情况”的三级指标修改为:“排名前20名(编号:1-4-1),分值:100;排名21-40名(编号:1-4-2),分值:90;排名41-60名(编号:1-4-3),分值:70;排名61名以后(编号:1-4-4),分值:50;无纳税的(编号:1-4-5),分值:0。”     (三)二级指标“企业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下“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地(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编号:2-1-4)分值调整为:“30”。     (四)二级指标“企业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下“企业合同管理混乱或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每次扣”(编号:2-1-6)分值调整为:“1”。     (五)二级指标“获奖情况”下三级指标(编号:4-1-1)修改为:“获国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奖项的(不分等级),每项加”。     (六)二级指标“获奖情况”的评分规则修改为:“1、企业获奖项目及表扬表彰情况仅限于企业、人员及项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2、获奖工程是指勘察、建筑设计、道路和桥梁设计,其它类型的获奖工程项目不予认可;3、同一工程或同一奖项获得不同部门奖项的,按最高分计算;4、工程获奖追溯期为三年;5、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印发的建筑业相关表彰表扬文件,信用评价采纳数量不超过5个。”     (七)二级指标“科技创新情况”下三级指标(编号:4-2-4)修改为:“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每项加”。     (八)二级指标“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情况”下新增三级指标(编号:4-3-4)“获得宁波市优秀勘察设计师称号的,每人次加(最高不超过5分)”,分值为“1”。     (九)在一级指标“其他信用信息”下新增二级指标“建筑业发展”,三级指标设:“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每个项目加0.5分;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每个项目加1分;经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指标的,每个项目加1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每个项目加1分;在规划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的,每个项目加0.5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5分。     其评分规则为:1、建筑业发展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2、建筑业发展追溯期为三年;3、建筑业发展最高分值不超过10,其中每项三级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六、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和指标编号作了相应调整。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