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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开展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12-02 11:18:21 点击次数: 1558

 

关于转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13年11月30日转发
 
各有关单位:
    当前宁波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了专题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甬城管〔2013〕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必须形成书面资料留存被查。
    二、冬季临近,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针对冬季施工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
    三、各参建单位要将自查总结于12月23日前报我站,联系人:卜鑫,联系电话:87291351,传真:87071005。
    四、我站将结合各参建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本次大检查不认真组织,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或安全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各参建单位,我站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3年 11 月28日
 
 
 
关于开展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甬城管〔2013〕182号
各县(市)区城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建设工程领域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13年11月15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发生一起2人死亡、3人受伤的房建项目支模架坍塌事故;11月20日,由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业供水青峙支线管道项目在顶管过程中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市委书记刘奇作了重要批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李谦进行了专题指示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
    主要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重点检查:
    1、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制度落实情况;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
    3、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对漏报、虚报和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建设单位
    1、是否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2、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3、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是否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主要指:建立管理机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状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识别登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检查及监测监控情况;
    4、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6、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是否准备到位。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包括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措施;
    2、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确定的人员名单派驻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重点监理的情况。包括是否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的程序并组织审查,对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旁站检查验收;
    4、监督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5、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及时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是否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核实施工现场是否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施工现场
    1、全面清查基坑、高大模板支撑、外墙脚手架有限空间和地下管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检查对已发现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情况和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情况;
    2、全面查清塔吊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并符合安全使用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资质拆装,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是否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是否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对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我局视情组织督查、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5日)
    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即日起要立即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
    (二)检查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三)督查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我局进行督查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地、有关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检查。
    (二)狠抓落实,强化责任
    各地要建立问责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有布置、有措施、有落实,全面检查、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把检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三)严肃查处,整改到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可行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必须停工整改,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或安全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企业,要采取强力措施予以查处,必要时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不姑息迁就。
    请各地、各单位将本次检查情况在12月25日前报我局(联系人:吕春泉,联系电话、传真电话:87191128)。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