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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甬建发〔2013〕73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现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对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所承建工程项目周边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依法守法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诺;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一份由承诺企业送注册地或首次备案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的外地进甬企业送市建管处备案,下同)。 对于首次进城的外地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应作为企业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六条 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履行承诺。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履诺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送承诺书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履诺情况、所承建工程项目涉及周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通过企业网站、告示牌和施工现场“七牌二图”信息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各地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备案企业数的10%。 第十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承诺,造成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道歉。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可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在5月底前完成备案)。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单位名称 资质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承 诺 内 容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建筑活动。 二、主动公开本单位承建工程涉及周边安全的事故风险,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三、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七、如果出现违反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承诺书行为的,自愿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八、其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相应承诺内容)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警告、曝光、约束和重点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警示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轻伤以上事故多发的; (三)发生火灾、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被列入安全生产警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见附件),并通报相关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由市安质总站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警示信息通过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被安全生产警示的企业,各地监管部门应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管。 第八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可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范本)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范本) : 经查,你单位安全生产存在: 的行为。 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现对你单位予以安全生产警示,警示期限至 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年 月 日 被警示单位负责人(签名):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设置事故警示牌。
(五)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和被警示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