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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3〕6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我委制定了《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全市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住宅和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标识证书,有效期为1年。 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标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七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的培训、聘任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主要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3、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4、施工图审查意见; 5、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立项批件; 3、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5、自评估报告一式2份;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nbjs.gov.cn)下载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星级和分数,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书面材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核,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按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每季度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